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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司给N1倍补偿,就必须走?

     发布时间: 2024-06-04 19:54   访问次数:399次

    员工和企业的关系是双向选择的。在双方签订合同后,解除合同也应遵循法律规定。在什么情况下,企业解雇员工需要协商?在什么情况下,员工必须接受企业的离职要求?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况的详细整理。

    无需离职的情况

    N+1”倍经济补偿是指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时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。一些企业以解雇或优化的名义提供N+1”倍经济补偿,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正当理由。在这种情况下,其实质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    既然是协商解除,员工可以根据企业给出的N+1”倍经济补偿提出满意的条件,接受补偿并离职。员工也可以提出其他补偿要求,或不接受补偿不离职。

    必须离职的情况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予以保护,存在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解雇员工或裁员的情况。以下列出三种常见情况:

    1、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,员工必须离职。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    (1)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
    (2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

    (3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

   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与劳动者应知权利

    一、单位解除情形

    1. 劳动者同时在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,经提醒仍未纠正。

    2. 劳动者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情形,导致劳动合同无效。

    3. 劳动者因法律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二、单位提前通知解除情形(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)

    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1个月工资,可解除劳动合同,情形如下:

    1.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无法继续原工作或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。

    2.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。

    3. 劳动合同订立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导致合同无法履行,经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。

    三、经济性裁员情形(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)

    单位满足经济性裁员条件,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后,裁减人员必须接受离职并拿取补偿。

    劳动者权利保障

    劳动者仔细了解以上情形,明确自己是否需要接受单位离职要求。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